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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构建完善的国内再保险市场

作  者: ;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出  处: 《上海保险》 1998年第4期7-9,共3页

摘  要: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我国的再保险业历史不长,且规模很小.建国后,再保险业务一直实行国家垄断,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革为集团公司,下设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三个专业子公司,至此我国才拥有了自己的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专门经营法定再保险及集中办理向国外的分出业务.根据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和第一百零一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规定,国内各保险公司均应向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和将其超出规定的部分向该公司办理再保险.对于剩下的业务,各公司又有不同的规定:中保集团除个别的省。

关 键 词: 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市场 专业自营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 组织形式 分出业务 法定再保险 法定分保 互惠业务 承保人

领  域: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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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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