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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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出 处:
《政法学刊》
1998年第2期48-50,共3页
摘 要:
行政性垄断是垄断的一种形式,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阻碍自由竞争和经济发展。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法律调整的三个阶段;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第三部分论述了禁止行政性垄断不仅是反垄断法的任务,规范的行政权的行使是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之一,同时也要规定经营者的责任和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关 键 词:
行政性垄断
限制竞争
法律调整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