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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得时效之客体——兼谈取得时效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

作  者: ;

机构地区: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出  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第3期126-127,共2页

摘  要: 中国现存的单一诉讼时效体制不利于时效制度的完善,不适应现代社会对经济效率与安全的更高要求,非规定取得时效不可,遗憾的是实施不久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中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客体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几类主要的用益物权;不动产所有权方面也不仅限于未登记的不动产。取得时效应规定在物权法总则编而非所有权编,诉讼时效则只规定在债权编。

关 键 词: 取得时效 物权 诉讼时效

领  域: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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