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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香港中文大学
出 处: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09年第1期54-54,56-65,共11页
摘 要: 本文主要阐述中国证券市场上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IPO)制度。IPO是股票市场上最重要的行为,也是我国企业在股市融资的最主要的方式,以及投资者参与中国股市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与之相应,IPO制度是证券市场上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居于证券监管的核心。关于IPO制度,从全球范围来看有注册制(Registration system)和审批制(Approval system)两种方式。在以强制披露为基础的注册制下,发行人祗需要按照强制披露的要求向证券监管机关提供注册文件并向公众披露法定信息即可,监管机关不就发行人的具体商定经营情况进行实施审查。在批准制下,发行人需满足一系列实质条件,能否发行与否尚需要监管机关最后批准。中国目前实行的,是一种结合了披露与批准的"核准制"。简而言之,发行人一方面要满足法定的种种发行条件,经过监管机构的实质审查并得到其批准,另一方面也要满足强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中国现行的发行制度,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本身满足一定的实质条件,包括发行人本身作为一个合法设立和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历史、清晰的产权、明确的主管业范围、稳定的管理层、完善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能力、人员与财务独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行、良好的资产、连续的盈利能力和积极的商业前景等。在中国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必须延请保荐人保荐和申报,且都必须采取承销的方式。保荐人需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审慎核查,并在股票发行上市后对发行人富有持续督导责任。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后,还要经过其下设的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正式审核并经参会委员投票决定。证监会通过发行后,承销人和发行人应当通过询价制度确定发行价格,并根据情况同时进行网上和网下发行。中国证券法制度同时设定了相当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