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 《环境保护》 2009年第2期26-28,共3页
摘 要: 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中国必然在气候变化方面承担国际义务,这促使中国的能源法进入变革的时代,呈现出生态化的特征。中国能源法的生态化已经开始,但仍属于浅层生态化的初级阶段,存在着内在缺陷与外在障碍。为促使中国能源法从浅层生态化向深层生态化过渡,必须确立生态化的指导思想、生态化的法律制度、生态化的法律体系与生态化的法律运行机制,从而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迎接后京都时代的来临。
领 域: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建筑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