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政治与法律》 2009年第1期111-114,共4页
摘 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学界对代表人诉讼的分类存在不科学性,并在理论与实践上造成了一系列混乱。改革的方向应以诉讼是否可分为标准划分为必要的代表人诉讼和普通的代表人诉讼。在普通的代表人诉讼中,为了使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行使选择权,应区别情况,分别适用加入制或退出制。除代表人诉讼外,许多国家还存在一些其他具有解决群体纠纷功能的诉讼制度和形态,这种多元化的群体诉讼制度也是我国群体诉讼制度发展的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