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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德国法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规制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 《中华商标》 2008年第9期33-37,共5页

摘  要: 自然人、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格。自然人、法人的抽象人格是以其具体的人格要素为表征的。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隐私、姓名、肖像、声音、名誉等构成自然人的人格要素,法人的名称(商号)、名誉、信用等构成法人的人格要素。

关 键 词: 商业化 格标识 德国法 人格要素 规制 利用 抽象人格 自然人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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