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 《学习论坛》 2008年第8期78-80,共3页
摘 要: 探讨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首先,应从实证和规范的视角来分析;其次,应从村民委员会管理行为分类的视角来分析。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体系下,当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责时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当村民委员会行使行政机关委托的职权和履行其自治职能时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在未来的行政诉讼法体系下,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应从国家行政被告主体走向公共行政被告主体,村民委员会在履行自治职能时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