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人文科学学院哲学系
出 处: 《社会学家茶座》 2008年第4期54-63,共10页
摘 要: 我们在媒体登载的评论、人文社科学者发表的论著或各界人士的私下议论中,常常听到对不合现行大多数人观念的性行为的极端情绪化的负面道德评判,并且这种评判经常伴随要求对此类性行为进行法律干预的呼吁。同时,我们也常常听到自以为“开明”的人士对此类性行为表示“宽容”,因为他们认为虽然此类性行为不合道德,但道德应与法律分开,应该让社会舆论与风俗习惯去解决道德问题,而不应该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