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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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药学院
出 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8年第6期96-99,共4页
摘 要: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缺位,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以何种方式来赔偿,这一系列问题都亟需由法律予以判断和裁决。本文认为,药品不良反应是一种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认定上,不可抗力和发展风险不应成为抗辩事由。
关 键 词: 药品不良反应 无过错责任 民事赔偿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