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 《新东方》 2008年第3期53-55,共3页
摘 要: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丧失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国内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曾对社会保险立法进行过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这些探索和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