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省电子商务市场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
出 处: 《法学评论》 2008年第2期49-53,共5页
摘 要: 虚拟主体是现实法律主体将其行为拓展到网络虚拟空间而创建的数字化身份代表。虚拟主体并非法律主体,立法也无需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其行动后果或法律责任应归属于其所代表的现实法律主体。电子签名和认证等方法可用以确定虚拟主体的真实身份,但各有其局限。虚拟主体实践促使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由物理空间转向了虚拟空间,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内容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