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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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
《人民检察》
2008年第3期62-62,共1页
摘 要: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原本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当被害人的生命陷入困境,行为人开始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但是后来又因为各种原因中断了拯救行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我认为应该依据导致法益侵害的行为是什么,法律谴责的重点在哪里,来判断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关 键 词:
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
性质
救助义务
人的生命
救助措施
法益侵害
被害人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