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 《青少年犯罪研究》 2008年第1期73-79,共7页
摘 要: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地位,这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方面是一个进步;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当”这一立法表达的法理分析,我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在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中,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等具有义务(职责)与权利(权力)的双重性,伴随着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未成年人的权利与父母的权利必然会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这必然会影响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