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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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制与经济》
2007年第11S期44-45,48,共3页
摘 要:
我国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做法把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不可调和的双方,不利于行政争议的正确解决。通过对域外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考察,可以看出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很有必要。同时,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应当对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调解协议的生效进行一定限制,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之效力。
关 键 词:
行政诉讼
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强制执行力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