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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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金融学院
出 处:
《南方金融》
2007年第10期31-33,共3页
摘 要:
本文认为,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付出巨大成本,金融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在反洗钱的过程中势必进行"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分析,因此,当局在为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设定反洗钱义务和责任的同时,应当坚持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匹配的原则,在设计金融机构反洗钱框架时必须考虑激励因素,使金融机构发现自己进行有效的反洗钱活动是最优选择。
关 键 词:
金融机构
反洗钱
激励机制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