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 《学术交流》 2007年第9期41-43,共3页
摘 要: 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环节,其本质是为信用市场提供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以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和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发达国家的社会征信体系主要有两种发展模式:公共模式和私营模式。我国现时构建征信体系主要采取公共模式向私营模式过渡的发展思路,即以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区域性的资信公司,这种发展思路将导致政府职能和角色的错位。因为信用信息服务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对其管理和发展应遵循市场化和民营化的原则,政府不宜过分参与,更不可直接投资,否则容易导致政府变相开展商业化运作,对私营资信公司有失公平,不利于市场主导型模式的建立和发展。资信公司立业之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地以第三者身份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这就决定了其举办者不应是政府机构或在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利益团体。如果政府直接从事征信业务,即是以自己的信用做"隐性"担保,与建立征信体系的初衷相悖。政府的角色定位在于征信体系的模式选择和政策导向,以"协调者"和"监管人"的身份组建征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