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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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学评论》
2007年第5期27-33,共7页
摘 要:
群体诉讼具有提高诉讼效益,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追求公益以及强化实体法的实施等方面的价值和功能。但并非所有进入法院的群体纠纷都要通过这种方式加以解决,在实践中,从理论上或宏观角度推定的效果未必都能成为现实。许多群体纠纷案件采用一些替代性的方式,即其他具有解决群体纠纷功能的诉讼制度,可能效果更好。这两类方式各自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和范围,协调并发挥好这两种解决群体性纠纷方式的作用非常重要。
关 键 词:
群体诉讼
代表人诉讼
价值
功能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