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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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环境保护》
2007年第06B期30-33,共4页
摘 要:
“十一五”期间,国家对节能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定了约束性指标,如何实现指标是中央到地方极为关心的问题,如果只是遵循过去一贯所采用的行政手段来实施指标的话,一是不符合法治精神,无利于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难以向不落实指标的人追究法律责任,最终难以保障指标的实现。因此,应将规划指标的实施纳入法制轨道。
关 键 词:
污染物减排
法律责任
节能
力分析
法制环境
十一五
行政手段
约束性
领 域:
[环境科学与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