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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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出 处:
《中国改革》
2007年第6期27-29,共3页
摘 要:
中国的《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这成为制约人大在预算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一个瓶颈,限制了人大预算监督作用的发挥。因为,没有预算修正权,使得人大只有两种选择:整体否决或整体通过预算草案。前者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既不现实也不必要。而后者使得人大的预算审批权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在未来的《预算法》修改中,应该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
关 键 词:
预算法
权力
议会
预算过程
监督作用
预算草案
政治体制
人大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