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 《财会通讯(上)》 2007年第5期6-9,共4页
摘 要: 一、引言 法理学的基本功能是对法律进行最基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的分析,其范围涉及到法的功能、效力、法律适用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在内的全部运行过程,虽然其主要目标是揭示法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但必须与具体法律规则的研究相对应(Curzon,1995;Ruthers,2002;张文显,2003)。因此,相关专业法律的运行过程必须以法理学的理论作为基础性指导。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进行规制的根本大法,采用民商法的主体结构,并以会计专门法规作为整个规制的基础”的四个层次的会计法规体系也日益完善(郭道扬,2004)。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体系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少不同部门和职业间的协调和基于法理学的研究,因此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协调现象。近年来在部分涉及会计责任认定的司法案件中,尽管当事者的会计行为已经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会计秩序,但因会计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处罚时无法可依的现象也大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