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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及归类

作  者: ;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兰州学刊》 2007年第4期106-107,8,共3页

摘  要: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已得到了普遍认可。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独立证据说和七类电子混合证据说都有其合理之处。在持混合的七种电子证据的观点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中的“电子”须是广义的,同时必须修正现有的证据分类,因为视听资料本身就是一种广义的电子证据。如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则“电子”要做狭义的解释,即其原始生成以电子计算机为必须之手段的证据才属于电子证据。

关 键 词: 电子证据 可采性 证据类型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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