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求索》
2007年第1期91-93,共3页
摘 要:
从连续犯在各国、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命运看,废除连续犯是大势所趋;从我国的立法看,承认连续犯没有法律依据;从刑法原理看,连续犯有悖于罪数标准、罪刑相适应、有罪必罚等原理;从诉讼效率看,连续犯并不能带来诉讼经济。所以,连续犯的概念应当予以废除,原属于连续犯的情形应按照同种数罪处罚。同种数罪的并罚,不应适用刑法第69条“折刑合并”的方式,而应当适用“合罪定刑”的方式。
关 键 词:
连续犯
废除
同种数罪
数罪并罚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