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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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出 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18-19,22,共3页
摘 要:
行政合同作为游离于权力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它兼具合同性和行政性。要对各种各样的行政合同做出统一规范,必须围绕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这个方面来建构,具体包括缔约程序上制度的建构,完善行政合同监督机制,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及行政合同非司法救济制度。
关 键 词:
行政合同
法律制度
救济制度
建构思考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