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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 《行政论坛》 2007年第1期11-16,共6页
摘 要: 海南省等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内容和实现机制。它的特点是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行政隶属关系的明晰,构成了典型的等级问责关系;问责内容广泛,涉及等级问责、职业问责、法律问责和政治问责等内容;通过直接界定和参照执行的方式确定了两类问责对象;单一的政府行政负责人启动机制,决定了问责的行政内部垂直领导的实现途径。这一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影响是:由“单一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可以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的假设难以成立,引发问责效果难以实现的问题;由“地方党委书记不过问行政问责”的假设不成立,导致问责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党政冲突问题;由“‘部门行政首长’和‘政府行政首长’在决策权力与责任方面一致”的假设不成立,带来的对政府行政首长决策责任如何界定及合理问责的问题;由“体制外信息提供者可以充分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行使相应的权力”的假设不成立,带来的监督者难以到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