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学海》 2006年第5期75-82,共8页
摘 要: 诉讼目的论是诉讼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以往的理论对诉讼目的的界定并未完全摆脱传统研究范式的束缚,没有依据国家统治合法性基础的位移理顺多元诉讼目的的关系。事实上,解决冲突是诉讼最直接的目的或初级目的,保护人权是解决冲突目的背后的更为根本的目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目的的统一则是保护人权层面上的统一,即保护人权的内容包括对当事人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保护,而对当事人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保护的最本质的要求就是诉讼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