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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私人理财记者
出 处: 《私人理财》 2006年第9期76-77,共2页
摘 要: 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施行,规定核定征收的纳税比例由成交价的1%扩大为1%~3%。而广州市地税局在近日正式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时,明确表示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的税负维持不变——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实行据实征收方式的,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为此,不少人为了“避税”制造“阴阳合同”。殊不知,“阴阳合同”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导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了。
关 键 词: 二手房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 慎用 个人住房 征收方式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