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出 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06年第7期60-65,共6页
摘 要: 基金经理人的诚信制度应该是效率导向型的,需要在效率与诚信之间寻求平衡。这就要求赋予受托义务新的内容和考核标准。为此.适用侵权法并制订关于职业型基金经理人的取消任职资格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它们可以补充注意.技能和勤勉义务的内容并提供考核标准,具有威慑价值,可达到保护社会投资公众利益的目的。本文阐述了取消职业型基金经理人任职资格制度的基本构想,并对实现基金经理人诚信与管理的更高标准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认为取消任职资格制度将成为基金经理人诚信制度的法律保障。
关 键 词: 基金经理人 诚信义务 责任问题 任职资格制度 诚信制度 高标准 勤勉义务 威慑价值 公众利益 社会投资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