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出 处: 《法律适用》 2006年第7期31-34,共4页
摘 要: 一、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 法制史学家梅特兰如此定义陪审团:“由某公职人员召集的、宣誓正确回答某些问题的一群邻人。”他描述了陪审制度的初始面貌.即召集案件当事人的邻人对案件事实作证.此时的陪审员在诉讼中是以证人的角色出现的.现代陪审制度则是以创设国民直接参与司法的机会为目的.陪审员在诉讼中是作为司法权力的分享者出现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方式: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参审制是在陪审团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者都是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而创立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