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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重合性罪数标准的倡导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年第2期23-31,共9页

摘  要: 在实然的层面上,当前的罪数理论并没有真正贯彻犯罪构成的罪数标准;在应然的层面上,犯罪构成也不应当成为罪数的判断标准。罪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犯罪客体的重合性。若多个犯罪构成是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实现的,则此多个犯罪构成的客体具有重合性,属于一罪形态;反之,则此多个犯罪构成不具有重合性,属于数罪形态。据此,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属于一罪形态,应从一罪处断;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属于数罪形态,应数罪并罚。

关 键 词: 罪数标准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重合性

领  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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