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出 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06年第4期54-57,共4页
摘 要: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初期,曾允许基金管理人提取基金业绩报酬。2001年,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激励机制,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再提取基金业绩报酬。此后,从收益的角度来看,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来自基金管理费。我国基金的管理费用主要是按照所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这种提取方式与基金的实际收益水平关系不大,只是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越好,基金资产的净值越高,所得的管理费也会高一些。这种提取方式的结果是,在我国的基金监管中,不仅没有形成对基金管理人较为对称的激励与约束,而且1.5%的基金管理费可以旱涝保收,即使存在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主观不作为”等问题,基金管理人也会有很好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型基金具有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不可能完善。
关 键 词: 基金管理人 报酬激励机制 业绩报酬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提取方式 收益水平 管理激励机制 道德风险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