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西南财经大学
出 处: 《质量春秋》 2006年第3期4-5,共2页
摘 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在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界定是:经过工业加工、工业或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完成的,具有特定使用价值和实物形态且: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动产。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范围界定 产品质量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 监督管理办法 军工产品质量 行政法规 销售活动 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