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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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人民司法》
2006年第2期101-103,共3页
摘 要: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体和无形体。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单位”何所指?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到本罪的成立范围。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将“单位”抽象概括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此,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关 键 词:
职务侵占罪
犯罪对象
案例解析
成立范围
抽象概括
不动产
单位
形体
财物
本罪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