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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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
出 处:
《高教探索》
2006年第1期14-16,31,共4页
摘 要:
《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原则,《实施条例》则进行了细致规范。允许合理回报是我国民办教育立法的一项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法律意义。随着世界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营利性学校已存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允许开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不会损害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相反有利于教育机构的多样化。
关 键 词:
民办教育
合理回报
思考
领 域:
[文化科学]
[文化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