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 《经济论坛》 2005年第20期115-117,共3页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该虚假陈述行为已受到了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一前提也就是所谓的前置程序.该前置程序的本意是法院希望通过证监会等专业部门的介入来解决诉讼中有关虚假陈述案的受理依据问题,从而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然而,前置程序的存在却促使侵权人在面临证监会的调查时积极地去谋求其利益最大化,而投资者却只能干等,正是这种激励的不对称,往往导致了投资者起诉时面对的是一个空壳公司.那前置程序是如何激励侵权人的呢?本文由此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