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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制与社会》 2008年第33期106-,129,共2页
摘 要: 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由于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以及类型列举界定未能凝聚足够的共识,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暂不就公共利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却是物权法实施过程中事关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重大问题。本文基于我国的国情,从物权法立法本意出发,对《物权法》中公共利益制度作出科学论述并明确的界定其范围,供制作司法解释的机关参考,以指导行政活动和司法实践。
关 键 词: 界定 物权法 公共利益 私有财产权 行政活动 利益问题 司法实践 司法解释 利益制度 立法机关 立法本意 科学论述 过程 制作 指导 实施 凝聚 类型 国情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