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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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制与社会》
2008年第31期96-97,共2页
摘 要:
我国在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对网络服务商侵权的主观状态进行界定。本文认为,在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应增加对网络服务商主观标准以及其具体合理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以完善网络版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认定。
关 键 词:
网络服务商
过错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服务提供商
合理注意义务
著作权法
主观标准
网络版权
侵权责任
保护条例
状态
修订
界定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