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制与社会》 2008年第24期19-20,共2页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以及一系列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商标权双轨制保护模式下的民事制裁制度。本文经过研究,发现这一民事制裁制度在宪法制度上、民法制度上、民事诉讼制度上都存在明显的缺陷。文中在对这些缺陷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这一制度作出废止规定,取消法院的民事制裁权,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权唯一地赋予工商行政部门行使。
关 键 词: 商标侵权行为 诉讼制度 民事制裁 制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工商行政部门 人民共和国 宪法制度 完善建议 司法解释 缺陷 民法制度 民法通则 立法机关 保护模式 双轨制 商标权 商标法 行使 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