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商场现代化》 2005年第7期75-76,共2页
摘 要: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以及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极易使股票期权成为作为国有股代表人牟利的工具.为此,本文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与公司指引:投票可以适当偏离一股一票原则;提议公司要尽量与股东进行电子化沟通;在行使股票期权前后,如果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有对外的不正当利用信息披露的话,有关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关 键 词: 股票期权 问题研究 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 表决方式 一股独大 立法建议 信息披露 刑事责任 国有股 代表人 电子化 管理层 责任人 投票 股东 行使 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