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刑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争议问题研究
Study on Disputed Issues Concerning the 2nd Paragraph of the No. 403 Article in the Criminal Law

作  者: ;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年第3期44-48,共5页

摘  要: 刑法第403条第2款罪的罪名应当表述为"强令滥用公司登记职权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位。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能是过失。其客观要件是"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其中,"强令"行为既可以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又可以是滥用职权行为;"实施前款行为"的方式只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不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实施前款行为"中的"行为"是包含的结果的广义行为。

关 键 词: 问题研究 刑法 滥用职权行为 工作人员 登记机关 徇私舞弊 公司设立 法律规定 公司登记 犯罪主体 罪过形式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客观要件 债券发行 上市申请 罪名 过失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文化科学] [文化科学]

相关作者

作者 张宇琛
作者 简涛
作者 康佑发
作者 乔远
作者 杨小强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机构 深圳大学法学院

相关领域作者

作者 成然
作者 朱丽敏
作者 李明华
作者 杨春玲
作者 梅醒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