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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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求索》
2005年第3期65-67,共3页
摘 要:
监听在本质上与拒证特权是相冲突的,在监听立法时需要对二者关系进行正确处理。合理构建的基本方法是根据利益权衡原则,分别界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各国的监听立法都结合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对拒证特权做出了规定。我国在监听立法中对拒证特权的设置范围不宜过宽,但应赋予律师享有拒证特权。
关 键 词:
拒证特权
监听
利益权衡原则
正确处理
二者关系
立法
适用
国家
律师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