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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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嘉兴学院法学院
出 处:
《江西图书馆学刊》
2005年第1期87-87,94,共2页
摘 要:
在缺乏图书馆基本法的情况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一系列规定,高校图书馆只是高校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仅有一定的独立对外发生关系的法定权利,与其在实际运作中的法律作为存在矛盾,迫切需要法律予以规定。
关 键 词:
普通高校图书馆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修订
法律地位
内设机构
民事主体
法定权利
实际运作
基本法
领 域:
[文化科学]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