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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农业大学
出 处: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72-75,共4页
摘 要: 关于期货交易的客体 ,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都颇大 ,其中“合同说”和“商品说”是两种流行的观点。“合同说”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是合同 (合约、契约 )或标准化合同 ;“商品说”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是基础商品 ( underlying commodity)。这两种观点均未揭示期货的本质。“合同说”未能将期货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区分开 ,不利于期货法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所建立的合同法体系相协调。“商品说”则混淆了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虽源于远期交易 ,但与远期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期货交易的客体其实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新的交易工具 ,它与传统的基础商品交易完全不同 ,其规范的英文名称是 derivative,中文译名为“衍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