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景德镇高专学报》 2005年第1期23-25,共3页
摘 要: 法律职业交换,指的是律师、检察官、法官之间的人才相互流动。我国的法律职业交换迄今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呈现多向交换、程度不高及自主性低的特点。法律职业交换和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一方面,法律文化制约着法律职业交换,既有松散的内部法律文化的制约,又有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交换对法律文化也有反作用,包括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积极作用在于对法律文化的传播和促进;消极作用在于对法律文化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其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对法律文化的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