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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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商学院
出 处: 《广东法学》 2002年第6期26-33,共8页
摘 要: 在香港、澳门回归以前,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即既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也有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这是因为,在港、澳回归前,香港、澳门分属英国和葡萄牙两国的管辖之下,进行司法协助,须与该两国缔结双方条约或经两国政府认可,因而具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但是香港、澳门终究是我国领上的一部分,因而内地与这两个地区的司法协助,属于一国之内司法协助的范畴.又具有区际性质。
关 键 词: 国际司法协助 区际司法协助 民商事 条约 管辖 调查取证 内地 香港 港澳 中国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