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广东法学》 2002年第1期29-32,54,共5页
摘 要: 外资以并购方式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随后一系列的案例如“中策事件”、日本五十铃与伊藤忠收购北旅、美国柯达收购汕头公元公司和厦门福达公司等都引起了广泛关注。从已有案例来看,我国的外资并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方式的多样性,既有资产并购又有股份并购。资产并购是指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易,一般适用于对非股份公司的企业进行并购。实践中资产并购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协议收购目标企业的资产;另一种是在合资企业中,非控股的外商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稀释中方股权,从而达到控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