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1年第6期17-24,共8页
摘 要: 普遍管辖理论产生于十八世纪,是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推移,这一理论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制裁国际犯罪的国际法原则,并为国际公约所认可。普遍管辖理论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主权国家国内法适用的局限性,有效地惩治了那些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由于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有别于国内法上的管辖原则,且需要通过国内法完成,故这一原则在与国内法亲和的过程中交织着一定的矛盾冲突。因此,如何在理论及实务上疏解这些问题已成为国际和国内学界普遍关注的课题。本文在剖析普遍管辖权广泛性和局限性特征的基础上,就其本土化的必要性、方式以及我国本土化的过程加以阐述。普遍管辖权的本土化进程是国际法理论融入国内法的过程,是国内法接轨国际法的标志,同样也是法治观念更新的先导。为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世界各国必将不断达成共识,使普遍管辖权的运用更加协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