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0年第5期40-43,共4页
摘 要: 有效性与合法性是任何政府得以存续的必备品格。相对于无限政府而言 ,有限政府的主张———严格限定政府的活动范围 ,要求政府仅限于在公共生活领域内行动 ,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 ,保障个人自由自主的选择活动 ,同时通过制度化的制衡监督机制 ,阻遏决策失误、政策执行偏差和政府腐败———保证了政府的有效性 ;与此同时 ,有限政府又提供了政府合法性的三个来源 :以个人为政府目的提供了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 ;政府权力的分享和调整通过和平、公开、自由、竞争的选举达致的各种制度安排提供了合法性的结构基础 ;抑恶的种种设计提供了欲为善者展现个人优秀品质、个人魅力的巨大空间则提供了合法性的个人品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