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韶关学院法学院
出 处: 《求索》 2004年第12期95-97,共3页
摘 要: 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应包括价值目标、价值评价和价值取向三个方面。价值目标包括实质公平正义、社会整体效率和有效竞争秩序。价值评价是从应然层面来评判法律价值,特指依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对竞争行为作出的积极或消极判断。价值取向即价值选择,是从实然角度谈法律价值。有效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的最高价值,不能选择,只能遵守。价值取向只限于公平与效率,二者有时表现为兼顾一致,有时发展成协调冲突,要具体情形具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