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学海》 2005年第1期132-136,共5页
摘 要: 为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台湾地区制定了《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 ,从而修正了传统的法定法官原则 ,确立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审判的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疏减讼源、减少讼累、促进司法的民主化都有重要意义。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的背后 ,隐含着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及程序选择权的尊重。这一现代司法理念是值得我国大陆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借鉴和吸收的。